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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试行市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2020-08-27 【字体

 

市直各机关、群团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和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主管部门)责任意识,推进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现就试行市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推行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强化事业单位自我约束、规范自我管理,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倡导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主管部门)以规范格式就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自主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事业单位法人信用记录。通过明示法规规定、提示有关义务、警示失信后果,进一步加强登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不断强化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意识。

二、适用范围

在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举办单位(主管部门)。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信用承诺的宣传和引导,鼓励事业单位在办理相关法人登记事项时,自主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体自愿原则。信用承诺不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前置条件,按自愿原则实施,登记管理机关应告知事业单位承诺内容将纳入法人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的参考。

(三)行业自律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特点,统一制定规范格式信用承诺书,组织事业单位作出承诺,在登记管理机关网站进行公示。

(四)社会监督原则。进一步完善信用承诺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方式,将承诺内容全面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告知与归集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厦门机构编制网发布《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在事业单位办理法人设立登记或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前,向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告知需承诺的内容。

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应知晓并遵守相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登记管理法规规定以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自主作出信用承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各单位提交信用承诺书的归集和保管,作为承诺单位的信用档案,纳入信用记录进行管理,并在厦门机构编制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诚信万里行)”栏目进行公示。

五、承诺内容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事项分为事业单位法人信用承诺和举办单位(主管部门)信用承诺。

(一)事业单位法人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

1.承诺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中央、省、市机构编制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本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2.承诺严格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登记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申请登记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3.承诺按照规定的情形和时限,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和备案。

4.承诺每年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法人年度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5.承诺单位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及时完成清算工作并申请法人注销登记;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6.承诺自觉接受举办单位(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积极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等依法开展监督评估,杜绝违反机构编制管理和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7.承诺按照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公示承诺信息。

(二)举办单位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

1.承诺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中央、省、市机构编制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研究、管理所举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2.承诺负责所举办事业单位的设立出资和组织筹资,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3.指导所举办事业单位组建理事会或×××形式的治理结构,具体包括:××××××(以理事会为例,包括:组建第一届理事会、指派理事、提请任免或者任免理事长、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等)。

4.承诺对所举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审查,监督其依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5.承诺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研究配备所举办事业单位新任行政负责人,确保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

6.承诺对所举办事业单位的法人年度报告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7.承诺指导并审查所举办事业单位章程草案或修正案。

8.承诺所举办事业单位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指导其尽快完成清算工作,按规定时限申请法人注销登记,并监督其依法依规处置剩余资产。

9.承诺加强对所举办事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积极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等依法对所举办事业单位开展监督评估。

10.承诺按照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公示承诺信息。

事业单位及举办单位按照示范文本(见附件12),选择适用本单位的内容作出规范承诺。

六、承诺方式

(一)事业单位作出承诺。新设立事业单位于申请法人设立登记时提交信用承诺书;已登记事业单位的机构第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于申请法人变更登记时重新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应使用规范格式,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一式二份,一份由事业单位留存,一份交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存入登记档案。信用承诺书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单位撤销或重新作出信用承诺为止。

(二)举办单位作出承诺。新设立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于事业单位申请设立法人登记时一并提交信用承诺书;已登记事业单位的机构第一名称或举办单位发生变更,调整后的举办单位于事业单位申请法人变更登记时重新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应使用规范格式,加盖举办单位印章,一式二份,一份由举办单位留存,一份交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存入登记档案。信用承诺书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单位撤销或重新作出信用承诺为止。

七、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业单位法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教育,不断强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自律意识,切实抓好信用承诺的履行,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公益服务。

(二)探索激励机制。在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过程中,对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事业单位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即来即办”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法人,除关键性审核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予以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逐步探索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价,推进诚信登记,实施分类监管,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事业单位法人,适当减少检查内容,降低抽查频次。

(三)实施联动监督。将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信用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作为今后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事业单位法人事中事后监管等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经提醒仍整改不到位的事业单位,启动内部联动机制暂停其机构编制事项办理;对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的,列入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将有关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建议相关单位予以联合惩戒。

 

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2.举办单位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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