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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2022-12-27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部门权责清单梳理调整工作的通知》(厦委编办〔2019〕200号)、《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依申请权责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三定”规定,依法明确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权责事项9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监督检查1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公共服务1项、其他权责事项2项,现予以公布。 

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致该权责清单事项发生变化的,按程序作调整公布。

 

附件: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权责清单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7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内设机构或

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事业单位登记(含3个子项)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行政许可

市委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市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以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2.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3.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2

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行政处罚

市委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市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以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3

对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对其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第二款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开展本级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取比例为1%—3%。

行政监督检查

市委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市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以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4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公告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三十四条第六款 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其他行政权力

市委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市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以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5

收缴变更前、被注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其他行政权力

市委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市级

 

6

责令事业单位法人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其他行政权力

市委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市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以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7

登记管理信息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查询办法>的通知》(国事登发〔2012〕3号):

第三条 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准确提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条 任何组织、公民个人查询第一类信息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提供。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查询第二类信息,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其合法利用目的的,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类信息原则上不提供查询服务。

公共服务

市委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市级

 

8

事业单位法人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市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以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9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式样备案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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