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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事业单位章程备案管理的通知
2020-05-12 【字体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市直事业单位章程备案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备案工作,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政策,现就市直事业单位章程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章程定义和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依法制定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在厦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其章程的备案工作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基本原则和内容要求

(一)事业单位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应当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全过程,充分体现和发挥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2.依法依规原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章程,完善管理制度。

3.公益优先原则。应当坚持公益性属性,遵守非营利规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4.独立公开原则。应当体现事业单位特色,有利于事业单位发挥自主性、扩大自主权,实现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公开透明。

5.条文规范原则。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表述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名称;2.宗旨和业务范围;3.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4.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5.章程的修改程序;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7.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备案流程
  (一)事业单位章程起草组织应当加强与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的沟通,章程草案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提交举办单位核准,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章程草案的内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申请备案章程,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章程备案申请表》,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时备案章程,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无需填写《事业单位章程备案申请表》;

2.申请备案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事业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决议;

4.章程的内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事业单位章程备案申请表》可以通过厦门机构编制网(www.xmbb.gov.cn)“下载中心”下载或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备案材料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事业单位出现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化,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事业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

事业单位应当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开。涉密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审核和发布,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章程制定的主体,对章程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章程制定、修改工作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不执行章程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的,举办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章程制定、修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对章程内容或制定、修改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规定,以及与机构编制管理事项、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备案及其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其他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修改、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章程备案申请表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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