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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2006-08-18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程序,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领导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本监督检查工作规则适用于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

1、重大行政体制调整、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2、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方案(规定)的执行情况;

    3、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人员结构的执行情况;

4、机构编制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

5、有关机构编制的举报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包括“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

6、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需要查处的。

第六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形成检查组开展检查。

第八条          特别重大或者涉及面广,需联合其他部门开展检查的,报经编委会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  检查规则和内容

第九条          检查规则是执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

第十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日常监督是指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机构编制日常管理中对机构编制事项的监督,包括对机构编制管理对象的名称监督、职能监督、核编监督、领导职数配备监督、年度检查和编外人员使用监督等。

专项检查是指由机构编制部门对涉及机构编制管理重大事项、专项管理活动、12310举报电话投诉案件受理或机构编制违规违纪信访案件所进行的专门性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日常监督,主要是在日常机构编制管理中结合各项工作流程来实现;专项检查则一般应当遵守以下程序:制定计划或受理、领导批准实地检查了解、提交检查情况、处理建议审批、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提交检查情况报告或检查结论,向被检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或不规范做法的,应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报领导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被检查单位;跟踪处理结果,形成检查报告或作出检查结论。

第十三条               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被监督检查单位。

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法律或政策依据、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对有违法违规嫌疑的对象实施检查,检查告知可不受提前告知的工作日限制,采取适时告知方式。

第十四条               实施机构编制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参加,成立检查组,实行检查组领导负责制。

对事业单位的检查应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厦门市行政执法证》,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加强协调、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除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部门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应事先告知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根据工作情况,需要相关部门参与检查的,由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部门报经领导批准,形成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实行回避制度。为保证检查的客观、公正,检查人员与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督检查公正实施的,该检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实施检查的方式可以是查阅工资发放情况表、核编证、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还可以采取座谈、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的记录、检查结果复核无误后应当签字,保证检查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检查中取得的与被检查单位财政收支、人员信息等有关资料不得用于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汇报。

第三章  处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处理规则是依据监督检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如纠正、整改、通报批评决定及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等的行为规则。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发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应填写《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审批表》按程序报经审批。

    必要时,根据违法违规或违纪情形和领导审批意见,可以发出《督办通知》或《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审批表》一般应当载明被检单位、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督办通知》一般应当载明督办单位、督办事项、限期办理时间;《整改通知书》一般应当载明整改单位、整改事项、处理依据、限期整改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审批表》、《督办通知》、《整改通知书》应当做到语言简练、表达准确。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事项办结之后,全部资料应当整理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对被检查单位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经督办仍不进行整改的行为,经领导批准,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有权机关纠正、处理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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