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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信访工作规则
2006-08-18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持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机构编制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中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   坚持 领导阅批来信来访原则。本办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通过综合协调处理信访事件工作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综合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处室)具体负责信访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部门转交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查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办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七条  本办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处室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信访工作处室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纪律。

第八条  本办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与厦门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九条  信访人就机构编制事项可以向我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和做法,也可以向厦门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举报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先到信访工作处室提出,信访工作处室根据信访事项涉及的业务,由相关业务处室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处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办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相关业务处室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办负责人决定。

(二)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告知信访人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三)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对厦门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收到信访事项后,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七条   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本办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厦门市人民政府或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复查。

第二十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请求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本办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处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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